<立法院报导/王凯民>行政程序法128条放宽救济修法

行政程序法施行届满20周年前夕,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程序法第128条条文修正草案,放宽人民申请行政机关重作行政处分的要件,让民众权益能够获得更妥适的保障。立委赖香伶指出,这是我国迈向良善行政的重要一步,这个修正草案虽然是由我所提出,但却是获得立法院各党团,以及行政院支持的共同成果,在此要特别感谢立法院长、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同仁,很荣幸能参与这次的修法工作。

 

赖香伶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28条规定,在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如果有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等情况,人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原来的行政处分,然而由于现行实务(包括行政机关及法院)在适用此规定时,认为「发现新证据」应限缩于「作成行政处分时已存在,但未经斟酌」的范围,并不包括「作成行政处分后才发现的证据」,导致受处分人在不可归责的情况下,就算发现新证据,例如新的判决或鉴定报告,也无法申请救济。

 

赖香伶说,近期较为人所知的个案,就是黄虹霞等四位大法官连名提出不受理不同意见书中的原因案件──「苏咏盛上兵被凌虐致死案」(苏咏盛案),黄虹霞等四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中,明确指出现行实务对行政程序法第128条所指「新证据」的适用范围过窄,而法务部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草案时,也表达赞同的立场,可以说,对于如何扩大过去实务上对人民权利保障的限制,不分立法、行政部门都已经有共识。

 

赖香伶表示,虽然这次修法并无法适用在苏咏盛案,但我还是要请国防部能基于积极行政的原则,研议是否能提供苏咏盛家属救济途径,毕竟诚如黄虹霞等四位大法官所言:「本件声请人之子在服义务役期间,因军中长官之犯罪行为,被凌虐致死。这件原因案件是洪仲丘案前一章,是不该发生之人间悲剧,是释宪声请史上少有的案例。」衷心期盼,苏咏盛案能成为行政机关保障人权的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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