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共卫生新里程碑 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共卫生师法」

卫生福利部自2003年SARS过后,即着手推动公共卫生师立法工作,惟因其定位、业务范畴、专业排他性及应考资格等问题,始终未能顺利于立法院进行审议。本次公卫师法草案历经多方讨论及公听会后,终于本(109)年4月23日获行政院审查通过送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于今(15)日三读通过「公共卫生师法」,为台湾公共卫生发展之重要里程碑。

卫福部表示,我国公共卫生学系自61年设立迄今,历经40余年,培育数万名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擘划我国卫生医疗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健康保险及卫生教育等工作,贡献卓著。近年新兴公共卫生议题层出不穷,此时,通过公共卫生师法,借由认定该类人员之公共卫生专长、专业,并推广三段五级之公共卫生策略,以应社会需要、增进全民健康。该法共40条如附件,重点如下:

一、定位及业务范围:公共卫生师之定位为非医事人员,其服务对象以社区、场域之群体为主,包含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疫病调查及防治、民众健康状态调查及健康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及品质管理方案之规划、推动或评估等。因此,于执行业务时不得涉及医疗行为。

二、执业排他性: 因公共卫生师之业务范畴甚广,与其他专业人员或有重叠,因此,采有限度排他性,即专业、非专属之概念,非领有公共卫生师证书者,不得充任公共卫生师。至于,医事人员及其他专门职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业务、学校机构法人或团体执行研究计画、政府机关自行或委托执行业务、军事机关及所属机构执行任务等,均不受本法规定之限制。

三、应考资格:为秉持专技人员教、考、训、用之一贯原则,并鼓励更多专业人才投入公共卫生领域,因此,适度放宽应考资格为: (1)国内外公共卫生学系、所、组、学位学程毕业,领有毕业证书。(2)国内外医事或公共卫生相关学系、所、组、学位学程毕业,并曾修习公共卫生18学分以上。(3)国内外医事或公共卫生相关学系、所、组、学位学程毕业,并曾从事公共卫生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公共卫生师有接受政府指定办理突发紧急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之义务。

五、明定公共卫生师执行业务得受聘之机构及开业之规定;另公共卫生事务所之名称使用与变更、申请设立许可之条件、收费规定、广告内容限制及其他应遵行等事项,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办法规范。

六、明定公共卫生师执业之禁止行为,及执业处所之人员亦应遵守保守业务上秘密之义务。

七、明定公共卫生师执行业务应遵守之专业伦理规范及违反时之惩戒制度。

卫福部表示,感谢朝野立法委员及各团体之支持,促使公共卫生师法顺利通过,未来透过国家专业认证,可带动年轻新血加入公共卫生专业领域,增加专业公共卫生人才,建立完整公共卫生体系,进而提升我国公共卫生专业与发展,促进全体国人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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