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用辦停駛或報廢稅金停徵

【記者黃山高高雄報導】自用汽機車牌照稅每年4月1日開始徵收,為期1個月,至4月30日止,車主如車輛不使用,可先辦理停駛或報廢,結清欠費,即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稅金支出。

旗山監理站楊財惠站長表示,汽車或機車排氣量超過150cc,除每年4月份須繳納牌照稅外,7月份也須繳納汽燃費,車輛如果不使用,建議車主可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同時結清積欠的違規罰鍰、汽燃費及牌照稅(計算至停駛或報廢前一日),停駛期間或報廢後,即免徵燃料費及牌照稅。

楊財惠提醒車主,如車輛辦理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會被註銷牌照,須重新領牌,才能再行駛(停駛超過3個月,復駛另須臨時檢驗合格),辦理車輛報廢,則無法再申領牌照使用。一旦辦理「停駛」或「報廢」後,車輛仍無牌照行駛道路者,依法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圖說 車主如車輛不使用,可先辦理停駛或報廢,結清欠費,即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稅金支出。 (黃山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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