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将夜点费纳入计算退休金 解决多年争议

【记者谢慧真报导】

行政院顷于111年10月27日同意经济部所属事业将夜点费纳入计算退休金,并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经济部表示,国营事业须有夜间轮班人员配合电厂、炼油厂、天然气厂及石化厂等生产单位24小时运转操作,为体恤这些轮班人员夜间辛劳,各事业早年即有为这些员工准备宵夜或点心,并于37年改以现金发放「夜点费」,因其系属「勉励与慰劳」性质,故历来各事业未将「夜点费」纳入计算退休金。

经济部进一步表示,随着经济情势发展,社会对于夜点费的看法已逐渐改变,劳动部于94年修正劳基法施行细则,删除「夜点费非属工资项目」之规定,而以往法院虽有认定「夜点费非属工资」之判决,近年来,司法实务见解亦已渐趋认定「夜点费应纳入计算退休金」,经济部爰经多次开会研商获致共识后,报请行政院同意将夜点费纳入计算退休金。

夜点费纳入计算退休金之作法亦已获得各事业工会一致支持,预计经济部所属4家事业约有1万2千名现职轮班人员,以及3400名已退休5年之人员将一并适用。经济部强调,夜点费纳入退休金之作法初期虽会造成4家事业未来每年增加约7000万元之退休金支出,但随着劳动旧制人员逐年退休,每年增加之退休金支出可望降至4000万元,且可避免劳资长年持续争讼,有助提振夜间轮班基层人员的士气,使各事业劳资关系更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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