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不可佩戴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之口罩進入投票所

【記者林偉呈報導】

中選會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規定,投票日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佩戴之口罩雖不以素麵為限,但不得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之口罩,以免觸法。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現行防疫政策及規定,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因此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對於未佩戴口罩之選舉人,投票所工作人員會勸導選舉人佩戴口罩,如經勸導仍不願佩戴口罩,雖可進入投票所投票,惟將請投票所警衛人員協助蒐證,由主任管理員填具「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層轉所轄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中選會強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中選會提醒,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佩戴之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上開法律規定。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