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使用中車輛辦停駛或報廢停稅

【記者黃山高高雄報導】自用車牌照稅徵期至5月3日止,旗山監理站籲請尚未繳納稅費之車主如期繳納,避免逾期受罰。

旗山監理站莊焜楠站長表示,汽機車排氣量151c.c.以上者,除每年4月須按期繳納牌照稅外,7月份也須按期繳納汽燃費,倘車輛不使用,建議車主可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同時結清積欠的違規罰鍰、汽燃費及牌照稅計算至停駛或報廢前一日,停駛期間或報廢後,即可停徵牌照稅及汽燃費。

莊焜楠站長提醒車主,如車輛辦理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會被註銷牌照,須重新領牌,才能再行駛(停駛超過3個月,復駛另須臨時檢驗合格)。辦理車輛報廢,則無法再申領牌照使用,一旦辦理「停駛」或「報廢」後,車輛仍無牌照行駛道路者,依法將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圖說 自用車牌照稅徵期至5月3日止,如期繳納避免逾期受罰,車輛不使用可將號牌及行照繳回監理機關辦停駛或報廢。 (黃山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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