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活动期间从事宣传活动应遵守选罢法规定

【记者千翼报导】

高雄市选委会于本(10)日表示,本次选举之竞选活动期间,直辖市长为15天(11月11日至11月25日),直辖市议员、原住民区长为10天(11月16日至11月25日),原住民区民代表、里长为5天(11月21日至11月25日)。

选委会提醒,在竞选活动期间,每日竞选活动时间为上午7时起至下午10时,政党及任何人从事竞选宣传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以免违法受罚:

一、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之纸类宣传品,应亲自签名(亦可签名套印或逐张加盖签名章)。至于张贴宣传品,应以候选人竞选办事处、政党办公处及宣传车辆为限。

二、报纸、杂志及其他大众传播媒体所刊登之竞选广告,应于广告中载明刊登者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团体时,也要一并载明法人或团体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不得于道路、桥梁、公园、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广告物。本市候选人得于竞选办事处及政党办公处为中心左右各30公尺以内设置竞选广告物,但不包括其范围内之上开公共设施或用地。

四、从事竞选活动使用扩音器,不得制造噪音。违反者,环保机关或警察机关将依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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