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從事宣傳活動應遵守選罷法規定

【記者千翼報導】

高雄市選委會於本(10)日表示,本次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為15天(11月11日至11月25日),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長為10天(11月16日至11月25日),原住民區民代表、里長為5天(11月21日至11月25日)。

選委會提醒,在競選活動期間,每日競選活動時間為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宣傳活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一、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紙類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亦可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至於張貼宣傳品,應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二、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團體時,也要一併載明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本市候選人得於競選辦事處及政黨辦公處為中心左右各30公尺以內設置競選廣告物,但不包括其範圍內之上開公共設施或用地。

四、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環保機關或警察機關將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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