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三要点将提升企业并购效率并兼顾股东权益保障

【记者谢慧真报导】

立法院24日三读通过行政院送审之《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济部表示,鉴于近年各界对于增加并购弹性及保障股东权益迭有建议;又司法院释字第七七○号解释理由书指明,企业并购法现行规定未使股东及时获取董事或股东利害关系相关资讯等,应检讨修正。而经济部表示这次修正包含三重点,(1)保障股东权益、(2)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及(3)扩大弹性租税措施等,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为强化股东权益的保障,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说明董事就并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的理由;并扩大反对并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范围,对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亦有适用,以保障其退场机制。

二、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为「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即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并购,不须再经过股东会。

三、明定被并购新创企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份对价,可选择全数延缓缴税;明定可辨认无形资产之类型,并放宽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为摊销的计算标准,使并购方更易于估计其租税成本。

经济部表示,本修正草案将提升企业并购效率并同时兼顾股东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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