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恐無法實施確診者投票 中選會:仍於法無據

【記者謝慧真報導】

中選會今(26)日表示,針對各界關切為何日韓等國可以實施確診者投票,台灣仍無法實施,以及國內大考與選舉投票尚有不同,其所涉及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等問題,該會予以說明如後。

中選會表示,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係有法律依據,與我國尚有不同;另依公職選罷法第17條之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係指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規範,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之實施,仍於法無據。

又國內大考與選舉投票,也有不同一節,中選會也予以進一步說明,因依現行公職選罷法,選舉人須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並未有特設投票所之制度,此與大考中心得設特別考場,有顯著差異,仍請國人了解;再者,確診者也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故中選會仍呼籲國人如已知自己確診時,允遵守防疫措施規定,以保護自己與他人之身體健康權利。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除有無法律依據之特別規定外,再就實務而言,也必須向國人說明以下若干問題:

一、投票為公民的法定權利,至確診者的投票權利,與2300萬全體國民、1930萬的選舉人及30萬選務人員的健康權利,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等規定併同考量;

二、大考中心辦理特別考場,係為法律所許,因其不受戶籍地限制,故可尋覓特定少數適當地點進行相關作業,但年底全國投票所數為17649所,依法又須分布於各村里,甚至1村里也設多個投票所,與大考中心得設少數特定考場明顯不同。不僅如此,如針對確診者特別設置投票所,除法律依據有欠缺外,還有相關問題必須併同考量,諸如若某投票所僅有一、兩位選舉人確診,則其法定投票秘密又該如何維護等,也不無疑問,而非僅防疫措施規劃執行的問題。

中選會重申投票為公民法定權利,均受憲法及法律保障;該會也感謝疫情期間國人遵守各項防疫措施規定,讓各項選舉、投票均得以順利辦理,持續深化我們國家的民主政治。至國家整體防疫措施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監測國際及國內疫情發展據以因應,如經指揮中心評估調整防疫政策,中選會自當配合指揮中心政策持續滾動檢討選務防疫措施。但以上法律規定不足之處與相關考量,也請國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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