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恐无法实施确诊者投票 中选会:仍于法无据

【记者谢慧真报导】

中选会今(26)日表示,针对各界关切为何日韩等国可以实施确诊者投票,台湾仍无法实施,以及国内大考与选举投票尚有不同,其所涉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运作等问题,该会予以说明如后。

中选会表示,日、韩等国采行通讯投票、特设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系有法律依据,与我国尚有不同;另依公职选罢法第17条之规定,选举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规定」,系指投票所工作人员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余选举人均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国内法律对于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规范,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设投票所之实施,仍于法无据。

又国内大考与选举投票,也有不同一节,中选会也予以进一步说明,因依现行公职选罢法,选举人须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并未有特设投票所之制度,此与大考中心得设特别考场,有显著差异,仍请国人了解;再者,确诊者也应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办理,故中选会仍呼吁国人如已知自己确诊时,允遵守防疫措施规定,以保护自己与他人之身体健康权利。

中选会进一步表示,除有无法律依据之特别规定外,再就实务而言,也必须向国人说明以下若干问题:

一、投票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至确诊者的投票权利,与2300万全体国民、1930万的选举人及30万选务人员的健康权利,均应依传染病防治法与公职选罢法等规定并同考量;

二、大考中心办理特别考场,系为法律所许,因其不受户籍地限制,故可寻觅特定少数适当地点进行相关作业,但年底全国投票所数为17649所,依法又须分布于各村里,甚至1村里也设多个投票所,与大考中心得设少数特定考场明显不同。不仅如此,如针对确诊者特别设置投票所,除法律依据有欠缺外,还有相关问题必须并同考量,诸如若某投票所仅有一、两位选举人确诊,则其法定投票秘密又该如何维护等,也不无疑问,而非仅防疫措施规划执行的问题。

中选会重申投票为公民法定权利,均受宪法及法律保障;该会也感谢疫情期间国人遵守各项防疫措施规定,让各项选举、投票均得以顺利办理,持续深化我们国家的民主政治。至国家整体防疫措施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持续监测国际及国内疫情发展据以因应,如经指挥中心评估调整防疫政策,中选会自当配合指挥中心政策持续滚动检讨选务防疫措施。但以上法律规定不足之处与相关考量,也请国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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