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檢衝撞 警強勢執法查獲槍毒

(記者魏正賜報導)三民二分局鼎金所員警李瑭蔚、吳柔榛於112年3月9日10時50分許,獲報三民區明誠一路220號前,有一輛自小客車久停在路旁,員警抵達發現有男子坐在駕駛座毫無動靜,形跡可疑即請求支援警力到場協助。

當員警拍窗關心盤查時,陳姓駕駛(76年次)竟拒檢倒車衝撞警車,後逃離即撞擊路邊車輛及房屋樑柱停下,造成李員腳部擦挫傷、巡邏警車及周遭1部貨車、4部機車及騎樓中柱損壞,警方迅即壓制陳嫌。赫然發現陳嫌為橋頭地檢於111年5月16日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通緝犯、高雄地院於111年5月26日發布之傷害通緝犯、橋頭地院於111年2月21日發佈之妨害秩序通緝犯,並當場於車內查獲衝鋒槍1支(含彈匣2個)、手槍1支(含彈匣1個)、90子彈40發、空彈殼13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1.8公克及4公克)、第三級毒品FM2共3小包(毛重6公克),警方即逮捕陳嫌並查扣罪證。

全案依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妨害公務及3件通緝案移送偵辦,並將持續溯源追查槍、毒來源,清查有無涉及其他不法案件,另陳嫌危險駕車、蓄意撞傷執勤員警之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6000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吊銷駕照、並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警方呼籲,迅速的偵破槍枝、毒品案,無非是替社會剷除一大毒瘤,將持續規劃威力掃蕩勤務,以有效杜絕各類案件發生,維護轄區治安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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