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未礼让行人加重处罚 自3月31日施行

(记者黄文博/台南报导)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交通部修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条附表,提高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之罚责,自112年3月31日施行,另非号志化路口停让之裁罚,亦于此次一并修正。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本次修正重点包括行人安全及非号志化路口安全两部分,在提高行人安全部分,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驾驶人确实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以保护行人及弱势用路人,故提高相关违规裁罚金额。

若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及转弯时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将由现行小型车处罚2,000元、大型车处罚2,800元,一律提高为3,600元处罚(机车维持1,200元),若不暂停让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的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小型车由现行处罚3,600元提高为4,800元、大型车由现行处罚4,500元提高为7,200元(机车维持2,400元)。

在提升非号志化路口安全部分,若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少线道车不让多线道车先行;车道数相同时,左方车不让右方车先行;或是行经无号志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规定或标志、标线指示,皆从现行处罚600元提高为机车处罚1,200元、小型车处罚1,500元、大型车处罚1,800元。另遇闪光红灯未停车再开,则由现行处罚900元提高为机车处罚1,200元、小型车处罚1,500元、大型车处罚1,800元。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吁请汽机车驾驶人礼让行人,并落实遵守非号志化路口之停让观念,以避免交通事故,共同维护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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