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这几天PT出勤工资未加倍最高可罚雇主100万

(记者林韦呈\高雄报导)今112年1月21日(六) 农历除夕至1月24日(二)大年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如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该休假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之1规定,雇主应补假一日。

高市劳工局表示,雇请部分工时的时薪制(PT)的工作人员,于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工作,依法仍需加倍发给工资,依现行基本工资规定,当日若工作8小时,至少需给付176元*8小时*2倍=2,816元,雇主倘若违法,最高可开罚100万元。

劳工局说明,倘全时的月薪制工作者,依弹性工时调整比照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因1月21日(除夕)及1月22日(初一)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与例假,故调整于1月25日(星期三)及1月26日(星期四)补假2日,补假日之性质为国定假日;至于劳雇双方如自行约定于其他日期补假,亦属可行。另1月20日(五)及1月27日(五)为弹性放假,分别于1月7日与2月4日之星期六补行上班,劳工若于该2日出勤,应依休息日出勤之标准计给加班费。至于非依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事业单位,如因应行业营运特性,与劳工个别约定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实施放假,于法亦属可行,惟仍应确实注明放假之日期,使劳工可知悉自身休假权益。

周登春局长提醒,国定假日属于劳基法第37条明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如果雇主使劳工于该日出勤,而没有依法加发工资,涉及违反劳基法第39条规定,该日如果遇到劳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补假,则会涉及违反劳基法第37条规定,最高可分别裁罚100万元的罚锾。若有相关出勤或工资给付等劳动条件的问题,欢迎上劳工局「小劳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粉丝专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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