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通过弹劾前宜检吴志成 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记者林韦呈报导)监察院今日通过弹劾前宜检吴志成,弹劾案文指出,吴志成检察官侦办案件罔顾卷内事证、经常先入为主、不传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碍真实发现,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无从答辩等,经主任检察官提醒后仍屡屡发生,坚持己见,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故提案弹劾。

监察院发布新闻稿表示,今(10)日通过并公布监察委员王美玉、林国明所提前宜兰地检署检察官吴志成违法失职案调查报告,并已于5月4日通过弹劾,全案将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弹劾案文指出吴志成检察官违失计有:
一、受理当事人声请阅览卷宗,但始终未依法签拟意见,经主任检察官提醒后,吴志成检察官仍多次未签拟即呈核,最后只好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然而自当事人声请到最终准许时,已耗时近一个月。
二、吴志成检察官承办他字案件,多次罔顾卷内明确的犯罪事证,例如持枪监视画面、现场采集的弹壳、现场查获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发现有何犯罪嫌疑,且无继续侦查之必要」等不符规定的事由,拟签结案件。经主任检察官多次请其注意事证及规定,吴志成检察官均不予理会,执意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检察官侦办。吴志成检察官置卷内犯罪嫌疑事证不顾,且未遵循相关法令,不但碍于真实发现且不利公共秩序维护。
三、据宜兰地检署统计,108年至110年吴志成检察官所侦办案件中,共101件没有传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必须传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能起诉,但据上统计可知,吴志成检察官并非偶一为之,而是经常性;他并表示,供述证据的可信性本来就较低,传唤也只是听他辩解。然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经传唤,无从得知自己被起诉的罪名、无从为自己说明,更无从请求调查对己有利的事证,吴志成检察官的作法,严重影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权益,实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不符。

监察院指出,调查报告发现,针对吴志成检察官的诸多违失,宜兰地检署向来以年终职务评定进行评价,因此,吴志成检察官108年至110年的职务评定均为「未达良好」。然而,职务评定只是核发奖金的凭据,目前法官法的职务评定,只有良好及未达良好二种,对吴志成检察官的违失情节,除非发动外部监督,没有汰除机制,因此调查意见请法务部就现行机制进行研议,以符合民众期待。

此外,调查报告指出,目前实务上不乏有检察官同时签发传票与拘票的情形,但刑事诉讼法所定传唤与拘提要件不同,使用上有先后顺序,应先行传唤或传唤不到后,才能发动拘提。尤其,传唤为任意处分,拘提则为强制处分,因此,拘提更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若同时为之,将严重侵害人民权利。因此二者不容混淆,或因执法人员贪图方便造成二者无所区分,故请法务部加强监督,避免两票齐发或滥用拘票的情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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