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判刑9年10月

(記者蘇小刀\高雄報導)發生於前(111)年12月 26 日,在高雄市鹽埕區酒後酒駕闖紅燈,造成范姓一家四口 1 人死亡、2 人重傷、1 人普通傷害之重大悲劇,一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 7 年 10 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9 年 10 月,本案仍得上訴。

法院指出,被告黃子洋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於民國 110 年 12月 26 日 ,在高雄市鹽埕區公園二路 「珍愛咖啡廳」飲酒後,於同日 19 時許,駕車通過五福路橋左轉河東路由南往北行駛,闖紅燈通過河東路與民生二路路口,以時速約 93 公里超速行駛撞上范姓一家四口人;經警方施行酒測,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1.24毫克。

一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 7 年 10 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後,今(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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