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車輛應重新檢驗領牌上路

【記者黃山高高雄報導】車輛逾檢驗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依法註銷車輛號牌,在未驗車重新領牌前車子開在道路被查獲,除處罰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外,並應補繳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的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另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繳牌照稅並處以應稅額2倍以下罰鍰,車主因牌照逾檢被註銷後仍行駛於路上會被取締繳納大筆牌照稅及罰鍰。

旗山監理站長楊財惠表示,為免被處罰,請按規定時間定期檢驗,若是車輛牌照因逾檢被註銷的狀況時,請儘速向監理單位辦理繳回號牌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上路,以免行駛道路被查獲而受罰,如果車輛老舊不堪使用則辦理報廢。

楊財惠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併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

而車子暫時不使用想少繳稅金,建議辦理停駛登記,長時間不使用可辦理繳銷登記,以後想使用車子時再重新驗車領牌。車主應檢具號牌(汽車兩面、機車一面)、行車執照、車主身分證及印章並結清稅金及罰款之後辦理停駛或繳銷登記,但停駛時間若超過三個月要復駛前要先到監理所驗車且停駛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否則車牌會逕行註銷牌照處分。

圖說 車輛逾檢驗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檢驗會被註銷號牌,車主因牌照逾檢被註銷仍行駛路上會被取締繳納大筆牌照稅及罰鍰。 (黃山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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