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與保障國家債權,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與保障國家債權。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陸續制定或修正,現行「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已無法切合實際需要,因此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郵資成本,增訂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其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19條)

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其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20條及第51條)

三、為避免核定稅捐處分一經撤銷即逾核課期間,影響國家租稅債權,增訂2款核課期間屆滿時之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條文第21條)

四、為利稅捐保全,對於規避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另增訂稅捐之徵收準用民法及信託法有關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

五、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修正條文第26條之1)

六、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之規定,修正錯誤溢繳稅款之申請退還期間為10年。(修正條文第28條)

七、參酌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意旨及多數國外立法例,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可能發生不能恢復損害,將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39條)

八、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500萬元以下),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個人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5,00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41條)

九、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個案處罰過苛,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之罰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之固定比率修正為「處百分之五以下」。(修正條文第44條)

十、增訂核發檢舉獎金、資格限制及核發標準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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