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 应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提供劳务居间仲介买卖不动产,获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劳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房地买卖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给付介绍人,取得该项佣金收入之个人,如未能提示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发布执行业务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必要费用,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因资金周转困难,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获悉后居间仲介甲君以3,000万元出售该屋及协助相关签约事宜,嗣后乙君于107年收取房屋买卖价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万元,惟不知如何申报该笔收入,遂于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向该局洽询该笔所得计算及申报方式,因乙君未能举证相关费用,故依财政部发布之一般经纪人费用标准,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其必要费用后,申报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72万元〔90万元(1-20%)〕,并同其他各类所得申报并完纳税捐。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居间介绍房地买卖取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所得性质,请纳税义务人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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