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给劳工特休永保安康发大财

守法给劳工特休永保安康发大财

【记者卢山高雄报导】「头家您好,我要请假」「放假充电,有益身心」已婚的劳工,面临工作、婚姻、小孩的生活问题,每个都想兼顾,却又有些捉襟见肘。工作与家庭在劳工个人有限的时间分配里,总是充满拉扯……劳工需要头家遵照劳动基准法底线支援!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强调,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按照劳工的年资,劳工有特别休假日数,特别休假的时日是由劳工自行决定,若雇主有营业上的急迫需求,需要劳工出勤时,可以和劳工协调特别休假的时日。
特别休假是劳工享有的权利,雇主不能擅自取消或缩短天数。如劳工该年度特别休假未能休毕,经征得雇主同意后,得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或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4条规定,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完特别休假者,其应休未休之天数,雇主应发给工资。若未依法给薪或给假,最高可罚雇主新台币100万元。
劳工局长王秋冬温馨提醒雇主:休假是一种暂时停止劳务,不管是休养生息或照顾家庭,规划家庭旅行、亲子共游等等行程,都是为了让劳工在休假之后,恢复身心活力,保持工作上的效率与续航力,永续地为企业创造更多利润。
换言之,劳工休假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个重要过程,可保劳工家庭与工作生活之间的平衡。劳工精神旺,雇主事业旺,劳资和谐,财源广进。雇主及劳工朋友可到特别休假日数试算系统(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试算特休天数,如有相关劳动法令问题,请洽劳工局咨询专线:07-8124613*232至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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