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性骚扰防治法」修正草案

(记者李丽华报导)卫福部发布新闻稿表示,鉴于近期性骚扰事件频传,为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赖的性骚扰防治处理机制,本部拟具性骚扰防治法修正草案,经立法院审议,于今日三读通过。

本次修正「性骚扰防治法」,之重大变革如下:

一、健全各机关性骚扰防治组织:此次修法,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将分别设立咨询会及审议会,且为符合性别主流化政策,并加强申诉调查的可信赖性,特别明订应遴聘派学者专家、民间团体等代表,且女性代表不得少于总数二分之一。

二、强化场所主人防治义务:为了强化公共场所之安全性,具体规范场所主人应采取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包含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隐私保护、协助被害人申诉并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通知警察机关到场处理性骚扰事件,及就其管理之公共场所安全进行检讨与改善,违反者最高可对其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锾。

三、增订保护专章提供友善服务:为避免性骚扰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本次修法增订被害人保护专章,明订媒体、任何人及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者,应严加保密,违反者最高可处60万元以下罚锾;且相关机关于调查过程中,应视被害人之身心状况,主动提供或转介咨询协谈、心理辅导、法律协助、社会福利资源及其他之服务。又考量性骚扰事件对被害人恐造成身心创伤,为保护被害人权益,并吓阻性骚扰行为,明定权势性骚扰者,可处 1倍至3倍之惩罚性赔偿金。

四、建立可信赖的申诉调查程序:本次修法为让防护网更周延,将视不同身分、类型之性骚扰事件,延长申诉期限,包含一般性骚扰事件从1年申诉期限延长至2年,权势性骚扰事件则延长至3年,又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骚扰事件可能智虑未臻成熟,为周全保护是类被害人,特别增订性骚扰事件发生时被害人为未成年者,得于成年后3年内提出申诉。此外为确保调查顺利进行,增订进行申诉调查时,行为人及受邀协助调查之人的配合业务,及行为人违反时之罚则。

五、以严惩有效遏止权势性骚扰:为了遏止权势性骚扰行为,特别增订对他人为权势性骚扰者,最高可处60万元以下罚锾,而犯权势性骚扰罪者,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并删除单科罚金之选项,期有效遏止权势性骚扰行为发生。
卫福部更进一步指出,过去遭受性骚扰,民众对于求助管道易陷于混淆,为进一步提升民众之求助意愿,本次修法将简化申诉流程,并视行为人之身分,明订相对应之申诉受理单位,分别由政府机关(构)、部队、学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受理。而相关配套措施部分,将强化113专线咨询功能,以协助民众初步判断性骚扰事件应适用性平三法中之何种法律。

卫福部表示,将于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前,积极跨部会研修相关授权子法与配套措施,以营造公私协力,及性别暴力零容忍之公众意识,防治性骚扰事件再次发生,落实民众在公共场所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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