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卫生局公布市售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查核结果

【很角色时报吴冠贤/高雄报导】为透明消费资讯,保障消费者权益,高雄市政府卫生局依据卫生福利部公告「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于112年10月23日至11月28日对市售「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抽查14家食品业者,查核蜂蜜相关产品标示计57件,查核结果均与规定相符。

稽查人员于卖场进行市售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稽查。(高雄市政府卫生局提供)

卫生局说明「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是依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所含蜂蜜含量,规范产品品名标示,以及蜂蜜原料原产地标示,标示重点如下:
(一)蜂蜜含量达60%以上,有添加糖(糖浆)者,品名应标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浆)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浆)者,品名应标示如「调制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蜂蜜含量未达60%,品名含「蜂蜜(蜜)」字样者,品名应完整标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风味」。
(三)前述产品均应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标示蜂蜜原料原产地。
(四)包装蜂蜜产品,倘标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纯蜂蜜(蜜)」,应为仅含蜂蜜成分之产品。
(五)未添加蜂蜜之包装糖浆产品,品名不得标示「蜂蜜(蜜)」字样。

卫生局提醒食品业者应依所用之原料及依规定如实标示,食品品名应与食品本质相符,且应提供清楚明确资讯,让消费者可以清楚认识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的品名及原产地标示,以供选购时的参考。若产品「标示不完整」,涉违反食安法第22条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倘「标示不实」,涉违反食安法第28条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罚锾,违规产品依食安法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本次稽查结果及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资讯可上卫生局网站(http://khd.kcg.gov.tw/) 食品卫生专区查询。若有任何食品卫生问题,欢迎洽卫生局食品卫生科(洽询专线7134000转食品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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