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评论:总统选举修法采偏好投票制才不违宪

桂宏诚/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修改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将当选规则改为过半数二轮投票当选制,但遭民进党批评为违宪。而前司法院副院长苏永钦日前在《联合报》为文力挺,强调有人主张改为两轮投票必须修宪,是用「不经大脑的意见」阻挡重大的民主改革。

然而,用法律改变了宪法原本的规定即是违宪。并且,即使要用法律突破宪法规定的本义,却仍能符合宪法条文的字义,采取「偏好投票制」也较二轮投票制更合适。

修宪决定总统选举仅采相对多数当选制

国民党1994年1月的修宪咨询顾问小组曾以12:8的表决结果,建议党中央采过半数两轮投票的绝对多数制,作为总统选举的当选规则。但国民党最终并未采纳,应是考量党内除李登辉外,另有林洋港有意参选。因而这次修宪的结果,乃明定以相对多数当选制选出总统。

1997年修宪前,国民党内又有修宪幕僚提出总统选举改为两轮投票制的建议,并经该党的中常会通过,但此项修宪提案终未获通过。究其原因,一系国民党获得的国民大会代表席次不足以主导修宪;二来则因原主张两轮投票制的民进党,看到国民党内出现连战和宋楚瑜之争,改而主张维持相对多决当选制。

不少参与过上述修宪历程者应可证明,修宪确立的总统选举当选规则就是相对多数当选制。同时,他们也认为若要改为两轮投票制,也唯有修宪一途才符合宪政民主程序。但他们的想法在苏永钦的眼中,现今却和提出意见「不经大脑」者相同。

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此文字表述对于大学政治系学生来说,显然就是指相对多数当选制,也即是美国政治学所称的first-past-the-post voting。并且,既然宪法未明定可采过半数两轮投票,自表示系有意排除。

就实际运作言,三组候选人于一次性投票完后,即使得票均未过半,但却有得票最多的一组可依宪法当选。因此,法律若另规定须择前二高票者再一次投票,即与宪法规定有所牴触。

偏好投票当选制最无违宪疑义

然而,偏好投票制只需要一次性投票,但选民要对候选人排列出偏好顺序。开票时,先计算选票中排名第一者,如有人获过半数得票即当选。若每张选票的第一偏好候选人中无人过半数,就把得票数最低候选人所得选票中排序第二者,分别加到其他候选人的计票中。依此方式,直到有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而当选。

偏好投票制和相对多数制皆仅须一次性投票,只在圈票和计票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因此,若不修改宪法而以立法将相对多数制改为绝对多数当选制,偏好投票制才应是最不会有违宪疑义的选择。并且,这种意见还应算是经过大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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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新闻来源 梅花评论:总统选举修法采偏好投票制才不违宪 台湾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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