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听证权」二读过关 社会有关系人拒绝最高罚10万、虚伪陈述20万

立法院会今天(24日)二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9-5条,赋予国会听证权,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若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相关文件可处1万至10万元罚锾;虚伪陈述者,政府官员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移送监察院,并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社会关系人则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根据二读条文内容:

第59-1条、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听证会。

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除前项规定 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有下列情形,应部分或全部不公开:一、个人隐私遭受不当侵害之虞。 二、个人生命、身体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胁之虞。 三、营业秘密遭受不当侵害之虞。

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所有与会者对于应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之义务。违反前项有关保密义务之规定者,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处罚。

第59-2条、听证会须经全院委员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前列委员会、专案小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院会议决,方得举行。

前项议案于院会审议时,不受本法第71-1条有关党团协商逾一个月无法达成共识始能处理规定之限制。

第59-3条、由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举行之听证会,以召集委员为主席,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成员,得出席听证会;由全院委员会举行者,以院长为主席,全体立法委员均得出席。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第59-4条、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必要时,经主席同意,得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

第59-5条、出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二、逾越听证会 调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诘问或对质。 三、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得拒绝 证言之事项。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

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1万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出席听证会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之罚锾。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花新闻网

梅花新闻网原始网址:立院「听证权」二读过关 社会有关系人拒绝最高罚10万、虚伪陈述20万

原始新闻来源 立院「听证权」二读过关 社会有关系人拒绝最高罚10万、虚伪陈述20万 台湾邮报.

You May Also Like

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