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质疑「轻纵」华航 财政部澄清

财政部表示,华储员工涉及走私毒品事件,是所属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个人之犯罪行为,尚难一概推定为华储责任,法院认为是员工个人之犯罪行为,并经最高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7年,海关就华储公司货物监管过失处6万元。

至于本次私菸事件,案情相对复杂,华航为本案货物所有权人(非仓储业者),对于华航公司之处罚,宜待司法机关厘清相关案情后,由相关机关依相关规定办理。上开二案情况不同,绝无报导所称华航长期获得宽厚待遇情事。

台北关对华膳公司裁处,是考量刑事责任部分优先,原则上仅处罚自然人,而华膳公司为法人,没有刑事优先之问题,且华膳公司为海关监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亦为移运行为人),其违规擅行移动保税货物之行为,至臻明确,爰就其管理不善事证明确部分,作成行政裁处。

海关缉私条例第35条「擅自移动货物」、第37条「虚报进出口货物」及第36条「未向海关申报,私运进出口货物」三条文之构成要件、处罚对象及适用情形均不相同,海关向依具体个案之违章事实依上开规定分别处罚移运行为人、虚报之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或货物输出人(出口货物),以及私运行为人。华航、华储及华膳公司依公司法分别设立,为独立之法人,不能混为一谈,亦无报导所称关务署在实际执法上有很大操作空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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