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运公司针对企业工会多项诉求提出说明

(记者卢山高雄报导)针对中运公司企业工会10月7日提出的多项诉求,中运公司澄清说明如下:
一、中运公司对于劳资关系一向秉持合作双赢的理念,持续提供良好工作环境与劳动条件。对于工会活动或办公处所,在无自有产权的有限空间下,不仅提供工会专用会所,亦提供专职会务人员办理会员服务事项,中运董事长亦亲自出席会所揭牌启用仪式,以资祝贺。是以,中运公司对于企业工会之运作均有给予相当支持及协助。
二、中运公司员工包含岸勤同仁及海勤同仁,岸勤同仁全部适用劳基法,海勤(船员)同仁应优先适用船员法,因此船员薪资待遇等劳动条件,均与岸勤同仁制度不同,相较办公室同仁较为优渥。船员雇佣契约原本即属定期性契约,船员在契约期间由船公司为船员投保劳健保,船员下船后因不再提供劳务,契约也随之终止,双方已无雇佣关系,当由船员自行办理劳健保投保,此作法为国内航运公司普遍采用。但中运公司秉持照顾船员的理念,为免除船员于定期性契约结束移转劳健保之困扰,在船员下船后由中运公司代为投保劳健保,此作法为国内航运界独有之措施。然而中运企业工会反而利用中运公司此种做法,主张雇佣契约为不定期契约,协助已退休船员向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将下船期间并计年资,请求补偿退休金给付,本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理由未体察船员实际工作条件,遽为判决,深感遗憾,现已上诉二审中。
三、另外,中运公司退休金监督委员会之运作均有按相关法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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