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要求旅客快筛违法 沟通无效遭撤销

金门县政府昨(5/23)日迳为公告「搭乘民用航空器抵达金门航空站之旅客应配合实联制、接受新冠肺炎快速筛检,并自110年5月24日生效」,此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3项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府未正式告知并提出书面申请即迳行公告于先,又经指挥官于当晚亲自致电沟通仍不依法完备程序于后,故依法撤销违法处分之公告,以维法制。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110年5月17日即以发文予各地方政府,说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若有需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规定采行相关防疫措施,仍请贵府遵循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3项规定,应依指挥官指示办理,以利整体防疫业务之执行」等语,促请各地方政府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之意旨,俾以符合事权统一之立法目的。又检疫政策之决定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第1项第1款第1目之规定,系属中央主管机关之权责,地方政府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决策,始得据以执行,而指挥官近日也公开宣示:「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此乃权限分际之原则问题。
对国内跨县市移动采取人员进出之管制作为,或要求民众强制普筛等,属全国一致性之重要政策,按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3项之规定,均应依中央指挥官之指示办理,始符法制。
值此疫情严峻时刻,全国已一致提高至三级警戒,指挥官再三强调中央与地方应「标准一致、说法一致、脚步一致」之防疫原则,且业已建立每日全国疫情会议之机制,俾收统合协调之效,以避免各自为政,致生杂沓混乱影响整体防疫,为统一事权并维护法制,不得不撤销上开违法公告。金门县政府如仍有地方防疫之特殊需求,依法应先完备法律程序,正式提出计画报请指挥官指示办理。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