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补足旧制劳退金期限将届 高市劳工局教你如何提拨避免受罚

(记者吴冠贤报导)事业单位如有雇用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劳退旧制)之劳工,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估算今年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应于3月底前补足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差额。劳工局表示,未补足劳工退休准备金之事业单位,依法将可处9万元以上至45万元以下罚锾,呼吁事业单位尽快依规定办理。且劳工局为协助劳工朋友与事业单位了解相关提拨规定与估算方法,也特别偕同劳动部连办4场「劳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宣导会」,欢迎至劳工局网页报名或电洽 (07)812-4613转222咨询。

劳工局指出,虽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惟如仍有于施行前受雇选择适用劳退旧制,或保留旧制工作年资且尚未结清之劳工,于劳工符合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要件时,雇主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55条所定标准,依核准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其工作年资,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每满1年给与2个基数,但超过15年之工作年资,每满1年给与1个基数,最高总数以45个基数为限,且应于劳工退休之日起30日内给付退休金。

劳工局补充说明,针对雇有劳退旧制劳工的雇主,除应依每月薪资总额2%至15%范围内,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外,且应预期劳工于今年符合自请退休资格者,包括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者。或属年满65岁;或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而可得强制退休者的退休金,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是否足够支应,倘有不足,雇主应于3月底前提拨其差额,并送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议。劳工局也已依相关提拨现况,行文通知辖内1,340家事业单位确实办理,以保障劳工退休权益。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