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连假上班工资怎么算 高市劳工局举例说明

(记者谢富益\高雄报导)112年4月4日(二)及4月5日(三),为儿童节及民族扫墓(清明)节,属于法定休假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如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时,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另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之1规定,该休假日如适逢劳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应补假1日。事业单位如属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机关出勤,以形成本次民族扫墓节及儿童节之5天连假,可透过8周弹性工时之实施,将3月25日之原定休息日与4月3日之原定工作日调整互换。

至于雇主若与劳工议定于该连假期间加班,以月薪36,000元之月薪制劳工(时薪为36,000元÷30日÷8小时=150元),并1日出勤工作8小时为例,出勤工资给付规定说明如下:
一、休息日(完全依行事历出勤者为4月1日及4月3日):应发给加班费1,900元【(150元×4÷3×2小时)+ (150元×5÷3×6小时)】
二、国定假日(4月4日及4月5日):应发给1,200元【150元×8小时】
三、例假(完全依行事历出勤者为4月2日):除非符合劳动基准法第40条所定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情形,否则纵使经过劳工个别同意仍不得于例假出勤。

因事业单位营运方式与出勤态样多元,并非所有单位均依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各该休息日与例假可能并非固定于星期六及星期日,亦可能因行业淡旺季,而与劳工个别约定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实施放假,于法均属可行,惟仍应确实注明放假之日期,使劳工可知悉自身休假权益。

劳工局长周登春提醒,国定假日属于劳基法第37条明定「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节日」,如果雇主使劳工于该日出勤,而没有依法加发工资,涉及违反劳基法第39条规定,该日如果遇到劳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补假,则会涉及违反劳基法第37条规定,可分别裁罚2万元至100万元的罚锾。若有相关出勤管理或工资给付等劳动条件的问题,欢迎上劳工局「小劳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粉丝专页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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