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恒性骚案 高雄市议员陈美雅:混淆视听 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记者林伟呈报导)近日,台北市议员钟沛君在脸书告发朱学恒性骚扰,朱学恒跑去台北地检署递状,告发自己与事实。针对此案高雄市议员陈美雅表示,「性骚扰犯罪」案件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如果被害人在知悉犯罪六个月之内没有提起刑事告诉,那么就无法对加害人进行刑事上的追诉行为。因此,当加害人不是去向侦查犯罪机关自首或投案,却是去向侦查犯罪机关告发自己,显然是想要钻法律漏洞,借此获得一个不起诉处分,混淆视听,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陈美雅强调,加害人是不可以当告发人的,这是一种法律上的错乱,也是在玩弄法律。

陈美雅表示,本件被害人并没有提起告诉,而疑似加害者却自己提出所谓的刑事告发状,如果加害人真的认为自己有做了性骚扰或是强制猥亵的犯行,应该是向检警单位自首、投案,进而自白,对自己的犯行表示悔意,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诉追审判,而非提出告发状,还请求地检署查明真相。暗示被害人所言非事实,真是机关算尽,细思极恐!

本件的重点在于,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告诉期间,所以依照法律的制度设计,此件加害人所提的告发状,会因为没有告诉人的告诉,会获得地检署的一个不起诉处分'那么疑似加害者就可以拿这份检察官的不起诉书,用来混淆视听,表示他自己是清白的,并没有做性骚扰的行为。
这是在玩弄法律,很多不懂法律的人民可能会因此而蒙骗,所以基于以上的观点,我认为我还是有必要在这边将相关的法律关系说明清楚,让大家能够知道,就算最后这位疑似加害者他得到的是一个不起诉处分,这并不代表他没有去做了性骚扰的行为。

而且本件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也是一个重点,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本件检察官可以朝向强制猥亵的方向来侦办,因为强制猥亵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不管有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检察官都必须要依法来侦办,但是这个时候又会有一个问题,因为检方必须去传唤被害人到场讯问,那么这对被害人而言无疑又是二次伤害,因为目前我们并不知道被害人她是否希望这个事情是要让侦查单位厘清,或是她只是希望加害人能够深自反省,以后不要再做出对于任何女性做出性骚扰或是强制猥亵的行为。

陈美雅也警告,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是追诉(起诉)的条件,但非调查条件。检察官接到告发自己的案件,形式虽属告诉乃论之罪,仍得予以调查。之后,如经检方侦查发现有强制猥亵之情形,因系非告诉乃论之罪,检方仍得予以起诉。届时,朱某就是玩火自焚,自作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高雄市议员陈美雅指责,朱学恒自己告发自己的行为,显然是想要钻法律漏洞。(陈美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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