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访或网路平台调查也算民调 中选会:并非新规定 比照往例提醒

(记者张淑慧报导)中选会今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日前(10/27)中央选举委员会,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等规定,循例发布了一则新闻稿提醒国人「以街头访问或网路平台调查等方式,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汇计公开行为,为选罢法所称之民意调查」是比照往例温馨提醒民众以避免触法,但却有网路谣言指出此为新规定;对此,中选会再予以澄清及说明。
实则,民国85年3月13日经中选会第220次委员会依法律规定决议,即指出「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系指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而言。至于其汇计之方法与公开之形式,则非所问。」且法院实务见解也强调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所称「民意调查资料」,乃「指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至其汇计之方法与公开之形式,是否合于学理上所称『民意调查』之定义,即非所问;否则,即无法达成该规定所欲达成之立法目的,而与其立法意旨不符。是纵以非学理所称『民意调查』性质之外观,将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资料予以发布,仍有该条规定之适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21号判决参照)
不仅如此,民国100年9月2日该会亦于中选会网站,说明了选举期间在各该选举公告发布之日后,政党及任何人可否发布民意调查资料一节,亦予以清楚说明,内容即是Q:政党及任何人可否发布民意调查资料?A: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或主持人、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同条第2项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所谓之民意调查资料,系指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而言,至于其汇计之方法与公开之形式,则非所问……等等。
中选会100年发布说明。(截自中选会网站)
今年(民国112年)则因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修正,但以公职选罢法第53条来说,仍规定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或罢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误差值及经费来源。未载明前项应载事项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调查外观之选举罢免资料,于前项期间,均不得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但参选之政党、候选人、提议人之领衔人或被罢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政党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前二项资料。
从而,无论是依修正前之原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或今年修正后之总统选罢法、公职选罢法之规定,汇计型态的街头访问或网路平台调查,如系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依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见解,仍属两选罢法之民意调查资料,至于其汇计方法与公开形式,则非所问。但却有网路谣言指此为新规定或以前无此规定等情,对此中选会严正澄清,谅谣言止于智者,也请国人勿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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