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出不是「除籍」 入境即可办理迁入登记

【记者张淑慧报导】有关媒体报导「疫情千日13万人遭除籍回不了家」,对此,内政部户政司今日重申,媒体报导并非事实,目前户籍法并无「除籍」制度,且除籍1词恐会使人误解为丧失国籍或丧失户籍,依「户籍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国人出境2年以上,应为迁出登记,户籍迁出国外仅为户籍管理制度,户籍迁出并不是除籍,不影响国人身分。

户政司指出,出境逾2年户籍被迁出国外之国民,欲办理迁入(恢复户籍)登记,只要持中华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并备齐国民身分证、迁入地户口名簿及前开护照等资料,由本人、户长或委托他人至迁入地户政事务所办理,当日即可完成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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