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偵辦徐姓等5人涉犯反涉透法、總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

(很角色時報記者吳冠賢高雄報導)橋頭地檢署偵辦周姓、徐姓等 5 人涉犯反涉透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經檢察官執行搜索共計 14 處,傳喚徐姓等 38 人到案訊問,訊問後聲請羈押禁見周、徐兩嫌獲准,檢方經仔細過濾相關事證並勾稽共同被告與證人之供述,於3 月 4 日偵查終結,並對周嫌等 5 人提起公訴。(周、徐兩人另涉嫌發展組織部分,均移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偵辦),其中徐嫌前有通緝未到之相關紀錄,且其所涉另案銀行法案件,被告有海運私下管道可到大陸或他國,建請法院羈押。

地檢署指出,徐嫌曾為中華致○黨之副主席,係三○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灣○○○關懷總會總顧問暨鐵路媽祖慈善會理事長;王嫌係徐友人;徐某為徐嫌長子;周姓嫌犯係「高雄市
○○○姊妹關懷協會」、「台灣○○○關懷總會」理事長;郭嫌係「台灣○○○關懷總會」秘書長。

周嫌與郭嫌等自 112 年起陸續與中國台辦人員及滲透來源聯繫並接受指示,順應我國選舉情勢變化,決定於大選前號召具影響力之地方人士赴陸,並分別於臺東及高雄等地區招攬民眾,於 112 年
11 月中旬組團前往湖南省婁底地區接受落地招待,藉提供旅遊期間享有全程免費食宿、交通費之不正利益,作為要約前開民眾支持特定政黨及候選人之對價,周姓並利用旅遊期間不斷向成員宣傳支
持主張「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反台獨」之泛藍陣營,企圖影響選民於 113 年二合一選舉時之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

周某受滲透來源之指示,欲培養具新住民背景之候選人,意圖以「台灣○○○關懷總會」組織於 113 年二合一選舉支持特定湛姓區域立委候選人演講、站台及亮相造勢,並被聘請為競選總部顧問;徐、周均明知國民黨黨主席業於 112 年 5 月 17 日宣布徵召新北市侯市長作為該黨 113 年我國總統選舉參選人,惟中國為求介入、操縱我國總統選舉結果,由大陸某統戰單位賈姓人士於同年 6 月間某日,居中指示徐配合中共計畫拉抬當時郭姓擬參選人聲量,並同步打壓侯市長,目的係使國民黨將侯姓原總統參選人撤換,改由郭代表該黨參選總統,並搭配民眾黨柯姓黨主席作為副總統人選,促成「郭柯配」,試圖影響我國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

檢方指出,周嫌知悉徐乃係依照滲透來源之指示後,隨即同意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事項之犯意聯絡,明知「台灣○○○關懷總會」並未委託jjnews 新聞網,於 112 年 7 月 24 日,針對「台灣戰爭與和平」為議題,以網路社群問卷方式進行民意調查,僅以徐嫌個人以不詳方式所製作之不實民調數據,將不知情之楊某所提供之文案,一併提供予不知情之日報李姓記者撰擬標題為「攜手拚經濟 遠離戰爭」之文章,佯作其有實際製作民調之假象,徐嫌並於 112 年 7 月 31 日以 LINE 通訊軟體將載有不實民調數據文稿檔案傳送予周某。

檢方強調,徐嫌與其子均明知渠等並未取得○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勳及總統府蔡英文總統之授權,在未經渠等同意或授權情況下,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印、私文書及公文書之犯意。

檢方起訴被告周、徐嫌係涉犯反滲透法等罪嫌,郭嫌涉犯反滲透法第 7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 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行使投票權之罪嫌,徐嫌兒子係犯刑法第 211 第 1 項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 217 第 1項偽造印章及同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王嫌係犯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特殊洗錢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檢方表示,被告徐嫌前已因另案銀行法案件,其一審已遭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3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1 億元即沒收犯罪所得 24 億 4900 萬元(上訴二審審理中),徐嫌已歷此司法程序,卻仍不思悔悟,再犯本案反滲透法、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可見其並未因前案遭查獲而汲取教訓、心生警惕,仍一再犯案,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徐嫌未因前案遭查獲而汲取教訓、心生警惕,仍一再犯案,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記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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