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救護車釀禍 受傷外恐挨罰

【很角色時報李文賓/高雄報導】苓雅分局於113年4月22日12時29分許接獲通報車禍,需要警方協助,警方遂派員到場。經瞭解係劉女(79年次)駕駛自小客車沿中正一路西向東綠燈行駛,陳男(70年次)駕駛救護車執行任務下國道高速公路後沿中正交流道西側便道北往南行駛,至路口紅燈鳴笛減速直行,於上述案發時、地,劉女前車頭與救護車右後車尾碰撞致肇事。劉女胸、臀部挫傷送醫治療;救護車載送病患腰部不適、隨行家屬腳部受傷送醫治療、救護車駕駛未受傷,上述人員均無大礙;本案無人酒駕。

警方到場訪查周遭,並調閱監視器佐證,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為劉女遇執行緊急任務之救護車未禮讓,詳細肇事責任待送交通大隊初判。劉女未避讓救護車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苓雅分局呼籲,警方將持續宣導相關交通規則及安全駕駛觀念,並針對各項嚴重交通違規行為加強取締告發,以維護市民交通安全。

未禮讓救護車釀禍。(高雄市苓雅警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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