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商品标示法」修正草案

【记者顾凌豪报导】

立法院于今(3)日三读通过「商品标示法」修正草案。商品标示法系规范市售一般商品(不含食品、化粧品…等)的标示,考量近年来商业快速变迁及资讯科技蓬勃发展,网路购物已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并且电子标示方式亦随之融入消费者日常生活。为使现行商品标示更完善,并基于国际接轨、消费者保护与企业经营效率间调和,经济部乃进行本次商品标示法全盘修正。本次修正重点有因应科技发展增加标示的弹性化、将网路商品贩售平台纳入规范以及对违规业者依情节为不同处分。说明如下:

一、因应科技发展并接轨国际:
(一)增订得公告特定类别商品可采电子标示方式: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视科技、产业或经济发展情况,公告得采行电子标示方式之商品类别,以符合业界需求。
(二)修正制造日期采国际惯例标示为「年月」或「年周」;另时效性商品,除标示制造日期外,仍须加注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应标示至「日」。
(三)修正部分应标示事项可依国际惯例方式标示或经公告后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标示:参考国外及国内管理现况,部分标示事项可依国际惯例将「公分」标示为「cm」;或以数学符号「±」标示数量之许可差;又在无损商品之正确标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下,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部分标示事项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标示。

二、兼顾商品属性,增加标示弹性化:
(一)增订得公告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标示法标示之规定:考量商品特性或实务惯例已有其标示方式,而难以要求依商品标示法规定标示,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商品标示法标示。
(二)新增已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其厂商资讯变更处理之规定:市售商品于上架贩售后,如发生厂商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考量一般商品流通通路广泛,如果须将已上架商品进行标示改正,可能有窒碍难行之虞。在消费者保护与企业经营效率间衡平下,增订可以消费者可随时知悉之方式公开变更之厂商资讯。

三、增列贩卖场所以外之检查场所并将网路商品贩售平台纳入规范: 近年来消费者采网路购物方式之比例逐渐提高,为加强网路商品之管理,本次修法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得至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分装商或其他商品制造、存放或分装之场所检查之外,亦增订网际网路平台业者提供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资料之义务及不配合之违反罚则。

四、增列重大违法者可迳予处罚:维持现行法须先通知改正后始得处罚之机制,惟基于公益及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考量,新增如有违法情节重大或商品对身体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时,得迳予处罚之规定,以符合社会大众期待。

经济部表示本次修法有助于因应现代商业环境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俟总统公布后一年施行,经济部也将尽速修正依该法授权订定的各项特定商品标示基准及相关子法,以利外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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