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通过地方税分期缴纳办法 减轻纳税义务人负担

(记者李文宾报导)高雄市府今(26)日市政会议审议通过「高雄市地方税分期缴纳办法」,协助发生财务困难不能于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之纳税义务人完成纳税义务,以减轻其负担。

财政局长陈勇胜表示,考量纳税义务人如发生实际困难,致税捐逾期缴纳,将遭加征滞纳金或移送强制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恢复之损害,爰订定本市地方税分期缴纳办法,帮助民众分期纳税。

本市地方税分期缴纳实施方式,说明如下:
一、适用税目包括: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地价税、印花税、特别税及补征之土地增值税、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或补征应纳税款达新台币10万元以上,可于缴纳期间内向本市税捐稽征处申请分期缴纳。
三、为照顾实质经济弱势者,个人如领取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急难救助或医疗补助及中低收入户、非自愿性离职等,申请分期缴纳,免予加计利息。
四、分期期数依税额级距分2期至36期;如属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案件,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陈勇胜局长进一步说明,现行税捐稽征法第26条明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为低收入户者,得申请免计息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为落实爱心办税,本府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之1的授权,订定本市地方税分期缴纳办法,将于发布后施行,透过提供分期缴税措施,协助发生财务困难的纳税义务人渡过难关。民众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本市税捐稽征处免费服务电话0800-726-969洽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高雄市通过地方税分期缴纳办法。(高雄市政府财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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