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是职场性骚扰 修法3/8施行高市劳工局吁雇主扩大防治

【很角色时报李文宾/高雄报导】为强化职场性骚扰之防治,立法院于去(112)年7月31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正案,其中部分修正条文于今(8)日正式施行。适逢国际妇女节,高市劳工局也透过举办「工会女性干部讲座」,邀请专业讲师对各工会组织之女性干部、会务人员进行修法重点说明,未来亦将持续加强修法之宣导、督检,以促进职场性别平权与工作平等。

劳工局表示,施行重点包括明定将工作因素所延伸之非工作时间、不同事业单位共同作业之性骚扰行为,纳入职场性骚扰防治范畴;修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准则,确明相关性骚扰样态、防治原则、教育训练、申诉管道、申诉调查程序、应设申诉处理单位之基准与其组成、惩戒处理等相关措施;并明定依企业规模雇主防治之义务作为、申诉案与处理认定结果通报、建立外部申诉调查制度及加强被害人之保护与扶助等规定。

劳工局说明,职场性骚扰行为可能的情形及样态包括:一、不适当之凝视、触摸、拥抱、亲吻或嗅闻他人身体;强行使他人对自己身体为之者,亦同。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三、反复或持续违反意愿之跟随或追求行为。且职场性骚非仅限于工作时间或所属事业单位,受雇者若于非工作时间,或遭受不同事业单位,具共同作业或业务往来关系之人所为之性骚扰,亦属防治的范围,当被害人及行为人分属不同事业单位时,被害人及行为人之雇主于知悉性骚扰之情形时,均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并应通知他方共同协商解决或补救办法。

劳工局周登春局长指出,雇主若接获被害人申诉时,应通知劳工局,且应于接获申诉或可得知悉性骚扰案件后,立即采取相关隔离、调整与纠正及补救措施,倘经调查认定属性骚扰之案件,处理结果亦须通知劳工局。为健全相关防治措施,凡雇用劳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须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规范,且应针对受雇者实施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之教育训练,每年亦应定期针对担任主管职务者、参与性骚扰申诉事件之处理、调查及决议人员,举办相关教育训练;同时也吁请雇用劳工未达三十人之雇主,亦应参照办理,共同促进工作平等、营造更友善安全的职场环境。

劳工局将持续加强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法宣导与督检以促进职场性别平权与工作平等。(高雄市政府劳工局提供)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